公司商标如何管理十七品牌并购中的
公司商标如何管理(十七)
大乐正式点,今天点点啥?
之前我们一直在强调一个品牌绝对不能依靠一个商标,但是一个商标可以决定一个品牌的生死。我们也举了很多案例来论证了这个观点。
品牌并购,归根到底在法律上是注册商标的转让,所以对拟转让商标的背调就尤为重要,有些商标,看着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衣,但是不一定拿的住,或者说你不一定能拿的住。
案例
某公司甲于年在25大类申请注册了“JUMBOUGG”商标。
年某澳大利亚公司乙(系杭州某公司全资子公司)受让该商标,并进行使用。
年美国某公司丙(UGG商标权利人)认为上述商标跟自己注册在先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UGG构成近似,所以申请无效宣告。
年国知局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裁定“JUMBOUGG”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某公司乙不服该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被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驳回。
某公司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被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至此本案最终落下帷幕。
案件回顾:
1、“UGG”品牌雪地靴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该商标达成驰名的程度。
2、国知局、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院意见均为:“JUMBOUGG”可以识别为“JUMBO”和“UGG”两部分,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UGG”,且“JUMBO”可以理解为“巨大的”,因此,诉争商标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含义,二者构成近似标志。
3、虽然某澳大利亚丙公司在无效裁定答辩期间以及诉讼阶段均提交了使用证据,但是该使用证据跟本案关键诉争点,即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无关。
本案是典型的与驰名商标近似被认定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
这类案件中,一般受让人(即商标购买者)认为该类商标为有效注册的商标,商业价值较大,市场前景较大,所以会花费高额费用进行购买,但是购买以后,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往往会出现使用不规范等现状。于是,除了商标被宣告无效以外,还会被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巨额赔偿要求。所以表明看是商业机会,背后藏着无数个陷阱。那有没有法律上的规避方式呢?答案是有的,但是本篇幅度已经过长,所以就不展开讨论了。可以翻前几篇找找思路。
同时在此类案件中,关键诉争点为“是否无效”而不是是否使用,所以一般的使用证据并没有太大价值。反而提交的使用证据,一旦被对方抓到商标使用不规范、恶意抢注、恶意蹭名牌等细节的,会被对方起诉侵权。(在商标无效答辩期间容易犯这类错误,因为无效答辩一般都是商标代理机构做,不是由知识产权律师操作,所以对证据的审查不严格)。
那这类案件是不是就绝对不能提交使用呢?也不是,有些使用证据还是需要提交的,至于能提交哪些使用证据,我们以后再展开讨论。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表面上看是商机无限的品牌,背后藏着能吃掉人的无数陷阱。
IP商战就是知识产权法律之战,请慎重。
大乐正式点,今天就这点,因为正式真的很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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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之道纷繁复杂,建议大家找一个知识产权专业的律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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